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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构职能

 

         青海省人民政府赋予省盐务局10项职能:

1、负责贯彻实施《盐业管理条例》、《食盐专营办法》和国家有关企业政策,实施全省范围内的盐政管理。
2、负责做好盐业市场的调研、统筹布局、编制行业发展规划(包括基本建设、更新改造、生产计划、出口规划、科技发展)方案。
3、向省政府提出行业发展的方针建议、组织行业标准制定、修订工作及行业标准的监督、实施工作。
4、负责省内加碘盐的市场管理,查缉非碘盐及私盐进入碘缺乏病地区,管理省内各地区缉私工作。
5、会同省内卫生部门审批,在食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或药物的申报工作。
6、根据国家和地方盐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和地方平衡差管理办法,实施管理。
7、根据管理权限审查批准或申报发放盐业生产许可证和质量认证工作。
8、组织盐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测。
9、根据盐价管理权限,对全省的盐价、盐税进行调查研究,会同省有关部门提出省盐价调整意见和制定部分地产盐的价格。
10、汇集行业统计资料,培育市场,定期发布信息,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,开展职工培训工作等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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